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的中文简称为:慈硕博会;英文译名为: CiXi Master and Doctor's Fellowship,英文缩写为:CXMDF。 第二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是由在慈溪工作、生活的硕士/博士及慈溪籍的硕士/博士组成的高层次人才 的社团联谊组织,实行自愿组合,是以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体现组织价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宏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同心同德,为慈溪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团市委、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委托慈溪市青年联合会管理。 第五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府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作好会员的联络工作、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以各种形式组织会员间的联谊活动,帮助政府部门对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进行跟踪,了解,组织他们为慈溪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展示会员的学术成果,推动其成果的产业化。发挥会员群体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参与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 (四) 为推动慈溪发展献计献策; (五) 为人才培养及引进铺路搭桥; (六) 为会员的安居乐业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慈溪工作、生活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包括外籍人士及在读研究生); (四) 在外地工作、生活的慈溪籍硕士/博士(包括在读研究生); (五) 其他有突出贡献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五) 按规定向联谊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谊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 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 会费或无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谊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会长为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谊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谊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慈溪市硕博士联谊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释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联谊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谊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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